为进一步优化城中村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有效保障被征收人的住房权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房票安置的定义
房票是用于城中村改造被征收人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购买政府商定房源的商品住宅结算的特定票据。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来解决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房票安置采取“保底安置+自愿选择”的原则,即被征收人房票安置比例必须达到货币安置补偿总额的50%以上,余额部分可以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或者房票安置。
二、房票安置的适用对象
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后的被征收人。
三、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
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会同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实施。
四、房票安置的程序
被征收人在与政府签订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商品住宅范围内自主选择房源,自行商定房价,凭房票(《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与开发企业进行结算,并享受政府与开发企业议定的优惠。开发企业凭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购房协议、房票(《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到房票中心办理兑现手续。
五、房源的确定
参与房票安置的开发企业,必须在本市范围内,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且主体结构已结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安置责任书,保证按合同约定时间如期交房并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优惠。逾期交付的按购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商品住宅开发企业作出相应处罚。不得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房票的期限
房票的使用期限为二年,也即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拆迁并取得房票之日起,在两年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由征收人收回《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按房票额度的95%兑付货币安置补偿款,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七、房票安置的政策优惠
1.房票安置不受商品住宅限购政策的限制;
2.选择房票安置额度超过规定50%比例的,凭购房合同或新购房契证,在其原有价值基础上,超出50%以上部分给予15%的现金奖补;
3.购房面积不超过确权建筑面积部分,商品住宅给予契税减免。
被征收人凭新购买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须与被征收人一致)、《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消费联)向征收人申领相应的现金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