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房票的特性
1.房票仅限被征收户购房使用,不可兑现,不得转让。购房人与被拆迁人不一致的,国有土地拆迁购房人必须为共有人,集体土地拆迁购房人必须为安置人口,且需公证并到房票中心登记备案;
2.在额度内,房票安置一套或者多套均可,仅用于抵扣房款。
九、房票的结算
1.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成立房票中心,负责规范开票、结算操作流程,加强资金监管等;
2.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出具的《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消费联),在规定时间内向与征收人商定的楼盘购买商品住宅。被征收人购买两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时,其后一套购房款在前一套购房后的补偿款余额中支付。
3.被征收人房票的价值低于所购商品住宅的房款,由其自行补差。购买房产后多余的或逾期的房票,被征收人凭房产证明向房票中心申请兑现余额,余额在房票总额5%以内的房票中心以房票原有价值回购,超出房票总额5%的以房票原有价值90%的额度回购且不得享受相关奖补;
4.《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中货币安置补偿金额用于被征收人的购房支出,由征收人与房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凭房屋买卖合同及房票到房票中心结算,开发企业与被征收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可申请结算房票资金的30%,交房后可申请结算房票资金的60%,余款在交房后一年内结清并支付7%年利率贴补。房票中心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将资金拨付开发企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
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