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为连带债务。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法律规定的连带之债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相对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给付,也不得以债权人所为的请求超过其应分担份额而为抗辩。
案例:张某和李某准备共同创办一合伙企业,因业务急需一笔钱购买一处厂房作为生产用地。张某和李某向某领带公司借款500万元人民币,并以李某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三方约定张某和李某对于领带公司的债务应于2015年1月1日偿还,否则领带公司有权将李某的房产拍卖并优先受偿,合同中约定张某和李某对于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1月,张某和李某未能还款,领带公司则要求拍卖李某的房产,李某不同意,认为其与张某一起借款,不能单独以自己的房产拍卖款偿还债务。那么该案该怎么处理?
评析: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是债务人,由于他们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两人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属于连带债务人,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领带公司有权利要求拍卖李某的房产用于优先受偿。李某与张某是连带债务人,因此作为债权人的领带公司有权利向他们的任何一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并且作为连带债务人的张某和李某,也不得拒绝独自对债务的全部进行清偿。当然,在李某以自己的房产偿还了领带公司的债务以后,有权向张某追偿。因此,在本案中,出借人领带公司有权拍卖李某的房产优先用于偿还张某和李某对自己的债务,李某不得拒绝和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