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促进全市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全面推进本系统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提升卫生计生系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市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嵊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建设量化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全体行政、参公、事业编制干部。临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作风建设量化评价管理,是对本系统工作人员作风建设的日常监管和计分考核。工作人员在作风方面存在问题,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予以考核扣分,结果与当年度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作风问题应予以效能责任追究的,按照《嵊州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实施意见》作出处理;应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工作人员就同一事项在量化评价中已被扣分,又受到效能责任追究或党纪、政纪处分的,执行时对相同种类的惩戒措施采用较重的规定。
第五条 作风建设量化评价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二章 量化评价内容
第六条 “为政失忠”,在执行政治纪律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理想信念不坚定,参与封建迷信及信教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口无遮拦,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的;
(三)全局观念不强,执行上级政策不坚定,协作配合不积极的;
(四)不重视基层党建工作,党组织存在组织涣散、战斗力不强现象;
(五)违反保密纪律规定泄密的。
(六)存在其他“为政失忠”行为的。
第七条 “为政失真”,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推诿扯皮,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要求“联企联心”,走访率较低的;
(三)未按要求走访监管服务对象的;
(四)不关心群众利益,对要求办理的信访问题不重视、不调查、应付了事的;
(五)办事明显不公,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或言行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引起投诉、信访的;
(七)路遇急需帮扶救助的事件,能救不救、能帮不帮,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存在其他“为政失真”行为的。
第八条 “为政失位”,在工作推进落实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推进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其他上级政策过程中,有令不行或阳奉阴违、敷衍塞责,致使执行走样或目标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年度重点项目、工作目标或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的;
(三)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的;
(四)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严格履行“一岗双责”,不抓不管,致使工作推进滞后,或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不按要求加强对同级班子成员的监督,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不及时提醒、教育和约谈的;
(六)组织纪律观念不强,不服从工作分工,不听从领导指挥的;
(七)审核把关不严,致使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财政资金使用、行政审批、人事工作、行政处罚等工作不符合相关规定,制度执行不到位现象的;
(八)执纪不严,对违法违纪行为压案不办或瞒案不报或违反程序规定办案的;
(九)未执行“首问负责制”,或推诿服务对象的;
(十)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差、服务态度技术水平不好被服务对象口头或书面投诉,经查属实的;
(十一)工作不实,在健康体检、检测检验、出具病历证明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经查属实的;
(十二)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或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应迅速作出响应,无故不响应的;
(十三)存在其他“为政失位”行为的。
第九条 “为政失矩”,在制度执行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工作日上下班或节假日值班无故迟到早退的;
(二)不按规定请假、擅离工作岗位的;
(三)在工作时间网上购物、网上聊天、观看与工作无关的影视节目、炒股、玩电脑游戏的;
(四)在工作时间,外出进行打牌、打麻将或健身娱乐活动的;
(五)违反学习制度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各种学习、培训、考试等活动的;
(六)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涉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及时逐级汇报的;
(七)不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规定参与“酒局”、“牌局”的;
(九)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十)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乱停乱放公车或公车私驾、私用的;
(十一)酒后驾车的;
(十二)存在其他“为政失矩”行为的。
第十条 “为政失廉”,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礼卡等财物的;
(二)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吃请的;
(三)向对方索要财物,利用职权进行经营性业务交往谋取私利的;
(四)参与行贿的;
(五)暂领、暂借公款、公物规定期限内不及时归还的;
(六)本人或家庭成员经常向监管服务对象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借用车辆或高档用品的;
(七)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参与存在公共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厚亲友,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存在其他“为政失廉”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为政失范”,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按要求使用执法证或不按规定着装上岗的;
(二)对存在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三)党组织生活不正常,每月少于1次的;
(四)不厉行节约,浪费公共资源或铺张浪费,导致不良影响的;
(五)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不严格,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
(六)对责任范围内的下属开展谈心谈话每年少于2次的;
(七)违反议事规则,决策不民主的;
(八)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严肃,存在瞒报、漏报事项的;
(九)存在其他“为政失范”行为的。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存在上述问题或其他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每项扣2分。
第十三条 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根据责任制的规定,对直接责任领导予以扣分,按受党政纪轻处分每人次扣1分、重处分每人次扣2分、受刑事处罚每人次扣3分,分别累计扣分。主动查处或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检举反映的,不扣分;积极配合查处的,酌情减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