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量化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是实施本办法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管好自己,抓好队伍,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成立局作风建设量化评价管理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党委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审计监察科,分管人事工作分管领导为办公室主任,各科室、中心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单位的检查评价,局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核,局审计监察科负责量化评价日常工作和复审。
第十六条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规,或收到有关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要及时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扣分。
第十七条 量化评价计分结果与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挂钩。个人扣分累计,上不封顶,每分扣奖金200元,当年度累计扣分满10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满20分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满30分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作免职或待岗处理。
被省、绍兴市、嵊州市和局纪检监察室查处的,导致所在科室、单位工作人员被扣分比例较高,或累计扣分总额较高的,其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量化评价工作以科室、中心及下属单位为单位,在局量化评价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每月审查上报一次,每半年通报一次,每半年扣罚一次。量化评价计分先由本人自评,再经直接领导审核后报局量化评价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提出评价意见,局科室人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审核后提出评价意见,局党委其他班子成员由局主职领导审核后提出评价意见,局主职领导的计分按上级有关规定上报市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计分结果需口头告知或书面送达相关工作人员。局主职领导的计分结果按上级有关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市作风办备案。
第十九条 对计分结果不服的,五日内向局量化评价工作复审机构(设在局审计监察科)书面提起申诉。复审机构需在十日内作出复审决议并书面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条 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办、通报的,或不配合调查,或屡教屡犯的,量化评价时加倍扣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评价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评价被查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扣分、扣分畸重畸轻的,局量化评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责令有关单位纠改。拒不纠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第二十三条 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办公室等职能科室应及时将本系统各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信息资料提供给所在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量化评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