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务免除是指出借人免除借款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务免除具有以下特点:(1)债务的免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出借人根据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免除借款人的债务;(2)债务免除是一种无因行为,即出借人免除借款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其原因,在所不问;(3)债务免除是一种无偿行为,即出借人免除借款人债务的行为本身没有相应的对价为条件;(4)债务免除是一种不要式行为,即出借人免除借款人债务无须特定的方式,书面、口头等方式均可。 案例:张某和李某共同成立一家公司,遂向赵某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约定至2015年12月31日,张某和李某按照每人50%的比例向赵某偿还本息。至2015年12月31日,赵某通知张某和李某,赵某将免除张某所负担的那部分债务,但李某的债务仍须偿还。李某表示异议,认为赵某可以免除张某的那部分债务,但剩余的50%的债务仍要张某和李某继续按照50%的比例偿还。张某表示不解。
评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各占50%的债务,赵某单方对张某的债务份额进行了免除。由于债务的免除是一种单方的、无因的、无偿的、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因此在赵某作出免除张某那部分债务的决定时,张某与赵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但是李某对赵某的债务并没有消灭也没有减少,因此李某需要自己负担这部分债务,而不能要求张某与其一同承担这部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