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8日以来,孙某租住王某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富民街388号出租房,房东王某不按规定登记报备承租人孙某个人信息,直到2018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处罚不是目的,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房东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流动人口相关信息报送、告知责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同时也告知流动人口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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