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电子商务法》实施
我市范先生从事服饰、箱包方面的电子商务活动已有数年,一直关注电商法动态的他,1月2日一早,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领取了属于他的营业执照,这也是绍兴市第一本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户营业执照。
“申领执照基本不会增加成本,对商家和消费者而言则更有保障。”他告诉记者,因没有办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时一直忐忑不安。《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实施和有关登记工作的同步跟进,给他吃下了一颗定心丸。申领执照后,审批窗口人员同时还提醒范先生,营业执照信息和其他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需要去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理。
据悉,电商法自去年8月颁布以来一直备受关注。根据规定,除了电商平台上的商家,通过微信、网络直播、海外代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均纳入法律的适用范围,实现对“线上买卖”全覆盖。
为方便只在电子商务平台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允许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登记。经营者以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可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者住所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可以向常住地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对于使用线下实体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仍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为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相关材料由申请人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申请人只需要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个材料即可申请办理。”市场监管窗口工作人员介绍,其中,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同时,市场监管窗口工作人员提醒,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且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从事经营活动,依法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