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王某到甘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与某园林公司之间的赔偿纠纷。原来,2019年10月2日正值国庆假期,放弃休假的老工人王某早起去工地上工。正行走在施工便道东面路口时,看见有人驾驶一辆铲车从工地大门出来,准备行驶到王某正在走的这条便道上。为了方便铲车通过,王某特意往道路边上让了让,谁知铲车在转到便道上之后突然失控,朝着王某撞来,王某被铲车“斗”掀翻在草坪上,随后铲车冲上草坪,又一次撞上了王某的右腿。事情发生后,王某立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作出诊断,王某右腿膝盖以上需要部分截肢,后王某一直在医院治疗、休养。
调解经过和结果
甘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审查后受理了王某的申请,并第一时间组织人手开展分组调查。一组与双方当时人进行谈话调查,一组到事故发生地找到目击证人进行调查,一组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过调查,确认了基本事实:1、王某受雇于某园林公司在工地工作;2、事故发生在工地便道上,该便道属于工地范围,提供工程施工车辆使用,并不提供公共行驶;3、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9年10月2日上午7时许,当时王某已达到工地范围内,走向自己工作的地方;4、肇事铲车属于工地使用车辆,肇事司机吴某系某园林公司员工;5、肇事司机与王某并不存在私人恩怨;6、王某出生于1947年12月21日,受雇时,已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7、该事故与王某右腿被部分截肢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对于调查组得出的基本事实予以肯定,某园林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也表示愿意代表公司对王某进行赔偿。
双方在是否愿意赔偿上基本达成一致,那么如何赔偿?在这一点上,产生了问题:1、本次事故发生在道路上,那么它是否属于交通事故?2、本次事故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那么它是否属于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雇员损害?如何界定纠纷性质,成为本案的难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员牢牢把握住这个准则,一步一步抽丝剥茧,帮助双方当事人捋顺问题。
首先,本次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次事故发生在工地内便道上,提供工地施工使用,并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道路”。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界定。
其次,本次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根据上述规定,工伤的主体是“职工”。什么是“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职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年满71周岁,并未与某园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短时受雇于项目做杂工。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王某也不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因此,本案并不符合工伤事故认定。
既不是交通事故,也不是工伤,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王某短期受雇于工地承包方某园林公司,在工作时间遭受雇主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符合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认定,王某可以要求雇主某园林公司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经过调解员的分析,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双方在赔偿方面终于达成了一致,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并签订了书面协议:
1、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事实双方无异议。
2、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解除雇佣关系。
3、某园林公司一次性再赔偿王某各项赔偿金人民币合计56.8万元(伍拾陆万捌仟元整)作结(不包括乙方已支付的医疗费、假肢费等)。赔偿金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关的全部损害赔偿费用。
4、公司保证最迟于2020年5月31日前将上述56.8万元赔偿款交付给王某;王某收取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王某自愿放弃不再追究公司及员工的一切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5、公司对自己及员工的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王某予以谅解,在签订本协议、公司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后王某对公司及其员工的行为给予谅解。
6、如公司逾期支付上述赔偿款,则加付违约金50000元;并自愿承担王某为维权追究公司及其员工的法律责任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
7、张某自愿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所有赔偿款付清日止。
8、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案例点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时刻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理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的适用法律条款。理正行为直,调解员自己条理清晰,纠纷当事人才能理解进而接受,并最终达成合意。
来源:嵊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