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绍兴钱清包田种粮的三界镇村民吴某,因工作需要请当地师傅吃饭,当时一道用餐的一位七旬老农在酒后骑车回家途中,不慎跌入水渠,溺水而亡。双方就责任承担及赔偿问题产生争议,“三界老娘舅”吴友苗闻讯后,赶赴事发地,与当地村干部一道化解了该争议纠纷。
去年下半年,三界镇某村村民吴某在绍兴柯桥钱清承包了200多亩水田,以种粮为主。为便于管理,今年4月,他请来当地的建筑师傅实施基础设施改造。工程接近收尾,为答谢师傅们的辛苦付出,吴某于4月9日中午邀请师傅们吃饭并结算工程款。其间喝了一些小酒,饭后大家便尽兴而归。其中一位七旬老人金某在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因酒后驾车不稳,不慎跌入路边水渠,导致溺水而亡。
噩耗传来,死者家属极为悲痛,在责怪父亲贪杯的同时也认为吴某请客劝酒有一定的责任,为此要求吴某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面对这一意外事故,身在他乡的吴某及其家人顿感束手无策,不知如何应对这一突发事件。他们一方面向当地法律事务所咨询,另一方面向家乡的三界老娘舅求助。
“我是4月12日接到吴某的求助电话的,当时他确实很紧张,我一边安慰他不要慌乱,一边向当地司法所及法律事务所咨询意见及建议。”三界镇社会和谐促进室主任吴友苗告诉记者。
考虑到吴某在绍兴钱清包田初来乍到,以后还要在此地长期工作和生活,必须与当地村民建立良好的关系。于是要求吴某不要有畏难情绪,主动面对、积极解决,并建议其与当地村干部联系,表明自己的积极态度。后续他会积极介入,在法律的框架内,公平、公正地促成此事和解。经过吴友苗的一番指导,吴某顿感镇静了许多。
吴某听从了吴友苗的建议,积极与当地村干部联系。当地村干部对此事较为重视,及时组织人员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分析事情的来龙去脉及双方的过错及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次事件,吴某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参与聚餐的金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金某明知自己饮酒,仍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过村干部的释法析理及耐心劝导,吴某最终得到了金某家属的原谅及理解,吴某同时也表示该自己承担的责任绝不推诿。
4月15日,吴友苗从三界赶赴钱清,在当地村干部的协助下,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吴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作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