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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了一项法律修正案,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昨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有关人士介绍,这是23年来,我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它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也有利于在死刑适用上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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