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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受到消费者和食品行业的普遍关注。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将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一、回收食品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回收食品包括下列产品: (一)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收回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收回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四)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回收食品(无论是否超过保质期)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的; (二)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的; (三)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五)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的;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的;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的; (六)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七)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 (八)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的。 三、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食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定期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 质监部门如果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发现仍有企业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将依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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