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
《关于扶持欠发达乡村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1日
关于扶持欠发达乡村和低收入农户
奔小康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欠发达乡村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若干意见》(嵊市委〔2008〕11号),推动欠发达乡村发展和低收入农户增收,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二、扶持对象为全市集体经济年收入5万元以下的欠发达村(以2007年农经报表为准)和全市家庭人均年收入4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以低收入农户状况专项调查结果为准)。
三、加大对欠发达村扶持力度。对集体经济年收入5万元以下的欠发达村实行以奖代补办法,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2008年至2010年,以2007年度收入为基数,对集体经济年收入不足1万元的欠发达村,按当年实际增长部分(不包括上级补助和单位帮扶资金)实行1:2奖励;对集体经济年收入1—3万元的欠发达村,按当年实际增长部分实行1:1奖励;对集体经济年收入3—5万元的欠发达村,按当年实际增长部分实行1:0.5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与乡镇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四、设立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发展基金。市财政首期安排100万元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发展基金,用于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的贷款担保、贴息。对每户低收入农户家庭发放创业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 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五、扶持欠发达村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为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平衡发展,从2008年起,用三年时间对欠发达村实施重点帮扶。按照“扶持与自强相结合、政策享受与项目实施相结合”的要求,及时制订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三年规划,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级相关部门核准。项目实施进度第一年不低于50%,第二年不低于30%。年度实施项目由各村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各部门对欠发达村产业发展项目,要予以优先立项,按相关专项政策的补助标准执行。
六、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凡符合市定补助政策的农业、水利、饮水、路桥等基础设施、村庄整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市级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立项并提高补助标准,市级补助金额在既定政策的基础上增加20%(市补资金最高不超过项目额定投资总额的70%)。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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