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与参保对象
(一)适用范围和参保对象:具有嵊州市户籍、参保时向前推算户籍年限连续满5年(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
(二)下列人员不列为参保对象:
1、按规定应参加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或已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已参加农婚知青养老保险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补贴)待遇的人员,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话困难补助费、划归企业人员养老统筹待遇等人员。
3、外地参加或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财政补贴
(一)缴费标准设A、B两档,分别以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农村户籍的参保人员个人按A档缴费基数的8%缴纳;非农户籍的参保人员个人按A档或B档缴费基数的8%缴纳。
(二)市财政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1%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三)非农户籍参保人员按规定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三、缴费时间
缴费周期为自然年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为缴费期。
四、参保手续办理
(一)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2008年度于7月份起开始办理参保手续,以后在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20日办理。须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近期一寸免冠彩照l张,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行政村或社区负责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将《申请表》报送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申请人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应将《申请表》交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计生办审核。
(三)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审核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组织,并在行政村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在嵊州市劳动保障服务网(www.szldj.gov.cn)录入参保人员信息数据, 同时将《参保人员名单》及时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市社保局为每一个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供一个用户名及密码,具体操作办法将在嵊州市劳动服务网上公布。
(五)市社保局经审核比对后,为符合条件人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记录,并制作好《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养保手册》)。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发放《养保手册》,并每年将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以村为单位公布。
五、缴费方式
(一)16至60周岁参保人员凭《申请表》,在缴费期内按《办法》规定,到指定银行开设活期帐户并存入足额资金,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提供嵊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票据。如个人活期帐户中资金不足无法扣缴的,其责任自负。
六、账户建立及管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在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中按照2:1比例支付。不足支付时,由统筹资金支付。财政补贴只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作继承与退款。
(二)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参保人员,其奖励补贴由市社保局划入参保人员的补贴账户。
对已享受财政奖励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如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名单报送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将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补贴账户中予以扣除。
(三)每年年底,市社保局按规定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进行计息。当年缴纳的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参照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历年储存额按银行l年期储蓄利率计息。
七、待遇享受及办理
(一)参保人员符合《办法》规定,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养保手册》,向所在行政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并填写《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审批表》。
行政村或社区对参保人员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后,于11月20日前持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复审。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复审同意后,报市社保局核准。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亲属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天内持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到所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终止手续。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到市社保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的退还手续。
(四)行政村或社区应掌握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变化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所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参保人员应参加每年按规定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
对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人员,由市社保局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一)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年限计算到月。具体折算办法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个人缴费额除以对应年度(上半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8%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划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要求将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储存额折算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按《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折算年限计算到年,原缴费储存额折算后不足一年的,不予折算,余额退还。
九、其他有关事项
(一)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要求补缴上一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养保手册》,直接向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须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补足l 5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年满60周岁后的次月起享受。
(三)符合《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一次性缴费年龄以2007年12月31日为计算日。此类人员须在2008年12月10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
(四)参保人员在11月20日前“农转非”的,允许其在缴费期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养保手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直接向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出重新选择缴费档次申请,填写《嵊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申请表》。11月20日后“农转非”的,允许在次年缴费期内变更缴费档次。变更后的缴费档次不得反复。
(五)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为申请人和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建立基础资料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六)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嵊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嵊 州 市 财 政 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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