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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嵊州新闻网
作者:
袁维霞 陈 园
2008年09月09日11: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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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驾驶轿车撞伤他人,本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伤者赔偿也可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但因其肇事逃逸,现在不仅被判刑,而且还需由自己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余某因肇事逃逸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另外,金额高达几十万元的民事赔偿诉讼也正在进行中。
2007年10月4日晚上10点左右,余某驾驶轿车经过市区官河路时,在今日电器商场门口与正在步行的老人施某相撞,造成老人倒地,颅脑损伤,属重伤。事故发生后,余某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并在当天夜里将车开到乡下进行藏匿。2008年6月3日,公安机关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最终查出了肇事车辆并抓住了余某。
依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如果没有酒后驾车、吸食毒品后驾车、无证驾车、严重超载、事故后逃逸或者驾驶无牌照车辆、报废车辆、安全装置不全、失灵车辆的行为之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本案中,如果余某在肇事后没有逃逸,他本来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现在因肇事逃逸,余某一方面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同时被判刑还要赔钱,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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