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居保待遇如何计算?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有何优惠政策?
1950年1月1日前出生人员按政策享受基础养老金。
1950年1月1日(含)后出生人员的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缴费年限养老金(详见附表一)。
符合居保规定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在上述待遇的基础上,军龄视同缴费,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加发优待养老金(详见附表二)。
9.参保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前有哪些手续需要及时办理?
参保缴费人员在年满60周岁一个月前,需及时办理如户籍变更确认、一次性到龄补缴、险种折算等手续,否则可能影响养老待遇,具体办理如下:
一次性补缴: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申请并存入足额资金。社保局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放待遇。该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
险种折算: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保险手册到社保局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折算手续。该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
户籍变更确认:凭最新的户口簿原件到社保局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户籍变更确认手续。已享受待遇人员若办理户籍或军龄变更确认的,从办理变更确认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已发待遇不补。
10.符合享受城乡居保待遇条件的人员,哪些待遇可同时叠加享受?
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叠加享受城乡居保待遇。
11.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缴费部分如何处理?
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按一年期同期存款计息。如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缴费的积余额全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因此,城乡居保既有存款利息,还有政府补贴,是没有风险的保险。
12.已领取居保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有何待遇?如何领取?
已领取居保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200元。如有个人缴费积余额的,一次性退还。
领取流程如下:(1)申领人需随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①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②火化证明(或医院死亡证明、公安户籍死亡证明);③申领人身份证;(2)到死者所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申请;(3)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核定死亡信息。具体做法为,由经办人核实申领材料(审核后原件还给申领人,复印件留下备案),并及时在网上上传死亡信息;(4)社保局根据上传的死亡信息,审核享受资格,并核定个人缴费积余额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于办理次月发放到死者生前居保待遇的发放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