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新中国历史,在上世纪60年代初三年困难时期和70年代初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曾两次进行贷款豁免,一次是豁免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另一次是豁免1961年以前旧欠贷款。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在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我县人民银行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如期完成了豁免工作。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县共豁免贷款182.09万元,其中社队贷款69.36万元,个人贷款112.73万元,分别占38%和62% 。这两次贷款豁免是党和国家惠及贫困农民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群众称之为“上门免债”,与旧社会借高利贷“上门逼债”形成鲜明对比,此举对于减轻困难群众债务负担,激发农民热爱社会主义制度,坚定走合作化道路,调动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作用。
一、1961年豁免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建国初期,我国尚处于一穷二白,百废俱兴的困难局面,党中央集中力量恢复国民经济,并把重点放在发展农业上,在完成土地改革后,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据我县1953年4月统计,全县互助组发展到8711个,入组79685户,占总农户的70% 。为适应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支持贫困农民解决入社股金困难,1955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通知》,这是一项为扶助贫下中农缴纳入社股份基金举办的专用贷款。所谓股份基金包括公有化股份基金和生产费股份基金两部分。公有化股份基金一股按入社社员的土地多少,按比例分摊,相当于合作社收买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价款;生产费股份基金则相当于一般农业一年内在同样土地上生产所用的种子、肥料等价款。入社农户确实不能缴清股份基金的,可以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贫农合作基金贷款,银行和信用社根据农民的经济条件和股份基金数额,按照“多缺多贷,少缺少贷,不缺不贷”的原则发放,此项贷款的最大特点是利率低、期限长,利率月息4厘,偿还期最长5年。为推进农业合作化进程,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主席在党中央召开的省委、市委和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同年10月,中央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紧接着,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决议》。通过贯彻落实毛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后,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如火如荼,至1956年4月,我县初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到1430个,入社农户58524户,占总农户的53.3% ,与上年初比,合作社猛增531个,入社户猛增37047户,翻了一番多。至1956年底,银行和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通知》精神,对全县33118户困难农户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62.4万元,对鼓励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更好地贯彻互助互利原则,加强贫下中农团结,促进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后,合作化运动以更加迅猛之势从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至1958年7月底统计,全县高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到929个,入社108571户,占总农户的96.3% 。
贫农合作基金专项贷款从开始发放至60年底已陆续到期,由于此项贷款自发放后,合作化步伐大大加快,合作社规模与核算体制几经变动,至1960年底到期未归还的余额还比较大。1961年4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1961年全国分行长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指出,为支援农业生产,调动社员生产积极性,决定降低农贷利率,免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清理旧农贷。同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随即发出《关于免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通知》,要求各级金融机构按照中央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免收工作。我县按照《通知》精神,对到期未归还的合作基金贷款进行全面清理,本着既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支持,又有利于“有借有还”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归还确有困难的农民予以免收,对有能力归还或错贷了的,或贷款被干部贪污占用的不予豁免。截至次年9月底,豁免工作全部结束,全县共豁免22996户,金额42.16万元,豁免户占原贷款户的69.45% ,豁免额占原贷款总额的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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