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积极推进砂石资源整治工作,合理开发和利用砂石资源,经领导小组研究,现就存量砂石资源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1.凡已取缔的洗轧砂场存量资源,经业主提出申请,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统一上报市砂管办,并领取砂石资源出库准运证。
2.各地审核上报之前,必须有国土部门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存量资源数量证明,相关测量费用由业主自行负责。市砂管办根据数量证明核发砂石资源出库准运证,并做好登记。
3.严格控制砂石资源出库清场时间,原则上1万方以内的出库运输时间期限为10天,3万方以内的期限为30天,超出3万方的按比例控制出库时间,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必须根据各个场地的实际数量,严格控制时间,并在领取的砂石资源出库准运证上注明有效期限,起始时间为到市砂管办领证的时间。
4.凡没有随车砂石资源出库准运证及超过有效期限的运砂车辆,一律视作无证运输予以扣押,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5.存量资源不得原地加工,不得移址堆放及销住未经批准的洗轧砂场。
6.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抓紧做好出库清场工作,并加强监管,确保出库清场工作按时完成。
嵊州市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