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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谱中的审单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尹芙生 2014年12月17日16:23:17 

  审单,又称堂断,为我国古代明清时的民事判决书,或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与由法院作出由承办的审判员、书记员具名的现代判决书所不同的是,古代的审单是由各级地方行政长官如县令、知府、藩台等具名或只具姓所作出的。家谱是一种记载血缘关系为主体的家族世系繁衍及重要人物事迹的特殊图书,与方志、国史构成我国史籍的三大支柱,就数量来说家谱独占鳌头。

  一般的家谱大多包括谱序、凡例、恩荣、像赞、排行和讳行、世系图、行传(记录每位男性族人生、婚、子女、卒葬)、传记(有功名贤能、丰功伟绩的男女族人都可入谱)、文献(族规、诗文等)、藏谱字号、跋(后记)。少数的家谱还把家族中的一些如审单、堂断、判决书、合约、契约等以“杂记”的名目记入谱内。笔者收有石璜周边多家家谱,其中只有三家家谱收录审单、堂断、判决书。1、沈村的《石姥岭派松溪沈氏(追远堂)宗谱》中,记载着一件发生于光绪三年(1876)五月,由县令陈友诗审结的金村(剡源乡)周公涧等控告沈村沈金枝强砍荫木四十余支一案的堂断。2、范油车村的《剡西安富范氏(同仁堂)宗谱》中,有一件发生于乾隆五年(1740),由县令李以炎审结的范油车村范长甫等人告邻村张则芳等人的“诈屠族事”(侵害范氏族人名誉权)一案的审单;还有一件发生于民国14年(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1925年),三溪村人刘泉水等四人告范油车村人范敬方等四人及高坪村张坞老侵害五亩茔山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此案经过一审(嵊县法院)、二审、再审(都是浙江鄞县地方审判厅),三次驳回了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原告人)等人之诉请。3、罗松村吕姓人保存的《贵门吕氏宗谱》中,收录了发生于乾隆年间的三件审单,依次是:乾隆十五年(1750)由县令萧起凤审结的钱启千控吕启相等人的普济庵审单;乾隆二十五年(1760)由县令黄绍审结的僧净茂、净通赌荡庵产的月庵案审单;乾隆三十二年(1767)由县令庄有仪审结的吕永金控过定辂越界砍木的赞山案审单。此外,还载有另外两件审单:一件是发生于嘉庆五年(1800)由县令胡培审结的吕韶具控吕庆增等上黾端山案的审单,一件是由东阳县正堂路履祥审结的玠溪互控一案的堂断。综合这三家家谱收录的审单、堂断、判决书的案件,从案由来看都是事关家族的重大财产权益和精神权益的;从诉讼中的地位来看,有原告的也有被告的;从结果来看,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是收录于家谱的该家族的人胜诉的,或是订立了合约即调解结案的。笔者估计将审单等收录于宗谱内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要族人清楚地知道自家的财产权益和家族的尊严权益;二是要族人知道自家胜诉的原因:其族人的行事准则符合当时的律令和公序良俗的“礼”,从而培养族人的法治意识。

  至于为什么多数家谱没有收录审单、堂断、判决书呢?除确实没有发生过诉讼的事外,这与我国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治国理政的方略有关。到了明清时期,我国古代社会还形成了“戒讼”的观念。江苏昆山人朱伯庐(1627-1698),在清康熙年间所作的在民间影响极大的《治家格言》中有一句“居家戒争讼,讼者终凶”的格言,可见“戒讼”已成为当时社会生活中的主流思想。“戒讼”形成的过程还可向前推一百多年。在《石璜王氏(素风堂)宗谱》中,有一篇作于弘治十八年(1505)题为《王君尚高乾公释讼宁家序》的文章,文中说到“今年夏,适有鼠牙雀角讼诬,指官欲雪而未能”,因王尚君“好善,乐施仁义,礼让之风蔼于家庭,凡乡党及亲戚有不直者,质之即瓦解。好贤爱,客人咸重之敬之,称无间言矣”;“人咸为公之种种善行,如此必无诖误之累”。可见,明朝中期民间提倡以仁义、礼让解决百姓间纠纷的思想。戒讼、恶讼、远离诉讼成为人们行事的要务,直至现代这一思想还是存在的,这就是多数家谱没收录审单、堂断、判决书的主因。当然,笔者在这里并不是要提倡好讼,而是在说明历史上的一种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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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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