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阅读上述三家家谱中的审单、堂断、判决书,笔者以为《范氏宗谱》中发生于清乾隆五年的“揿诈屠族案”值得一读的,其理由如下:一、它是我地保存下来的最古老的一张审单,距今已有270多年;其二是此案发生在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朝廷,在“详议明律、参以国制”的基础上,总修纂成《大清律集解附例》〔1〕颁行实施之年(乾隆五年);其三,此案由政绩好,“以卓异由汤溪调嵊,修学校、建桥梁、纂邑志、政尚慈惠、邑人德之、六年兼摄山阴篆,历任三邑,兼有异政云”〔2〕的名宦李以炎审结的,可供借鉴;其四,此案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益纠纷,而是名誉权纠纷,有其特殊性。现将全文录于下(标点符号为笔者所加):
审单
一件为诈屠族事范长甫告张则芳案
绍兴府嵊县正堂加一级记录一次李
审得范长甫等之告张则芳等。揿诈屠族也。范姓自宋室南迁世居嵊邑,不特从前谱牒遥遥可溯,即据本朝而言,叨乡饮者有人,游武庠者有人,旧家大族多有联姻,其非出身微贱可知。只以温饱守分,屡被强邻欺压,遂有张则芳、廷豪等同族二十余人,通谋拴诈,捏称伊祖有仆名范阿来,即系范姓远祖,心得献银百金,庶免立碑遗臭。本年三月间,则芳袖出碑稿一纸,付范戚周可全观看,冀其从中说合就局。范族闻知以为狂人妄语,不与计较。岂则芳等弄假成真,果于四月间竖碑祠庙,污人清白。查阅碑文据称明吴年间,祖宦赴任途遇范阿来,买身为仆,被告张□(原谱此字不清)阿来能干拨屋给田,并与杨家山风水一所,为阿来□□□(原谱三字不清),丙戌岁阿来嗣范孙备武入学,不忘旧德,奉银折祭等语。查有明一十七君,并无以吴编年者,若云洪武初间,则岁历四百,事隔两朝,即祖宗嘉言懿行尚虑遗忘散失,何有于仆役之事?范阿来只身无靠,来历不明立契自卖,何遂冒昧收留?且给田拨屋,如此优待?自必赐名称谓,何仍以阿来呼之?杨家山风水,据长甫等供称,历葬祖茔,距今五代,若是洪武到今,则三十年一世,何止五代?备武入泮,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是壬辰而不是丙戌;禀保是吴几荷而非张焘。种种荒谬,不问自知。至称此碑为旧有被烬,今始重泐,则询之邻亲应其求等,佥云并未火烧,似此风影无稽,任意污蔑,本应按拟详究,姑念则芳等自问理亏,俯首求免,着即铲毁石碑,置酒消释,嗣后不得妄捏多事,取具各遵依存案。
《范氏宗谱》中的《审单》
旹乾隆五年七月初六日审单按照今之判决书的写法,这件审单可解读为:1、“审得”即“经审理查明”。2、“范长甫等之告”、“张则芳、廷豪等同族十余人,通谋拴诈,捏称伊祖有仆范阿来,即系范姓远祖”、“竖碑祠庙污人清白”。这一节为原告方提起诉讼的案情及追究被告“污人”责任的诉请。3、接着一节的“查阅碑文,居称明吴年间”、“范阿来买身为仆”、“阿来嗣范孙备武……奉银折祭”,是被告张则芳等人的辩称。4、“查有明一十七君,并无以吴编年;……种种荒谬不问自知”,“称此碑旧有被烬……询之邻亲,佥云并未火烧”、“风影无稽、任意污蔑”,这是李县令对本案事实作出否定被告辩称,采信原告主张的认定。5、“本应按拟详究,姑念则芳等自问理亏,俯首求免”,“着即铲毁石碑,置酒消释,嗣后不得妄捏多事,取具各遵。”在被告方已承认侵害了原告“清白”,要求减免对被告处罚的情况下,李县令作出了停止侵害(铲毁石碑),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置酒消释),作出保证(取具各遵)的判决。
这份审单最精彩的是第4部分,李县令对被告方提出的涉讼证据。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角度,有根有据地否定了被告的主张,使被告也“自问理亏”。原告方也因该判决得到执行,实现了维护家族的人格尊严的目的,而将该审单收录在家谱内。联系现今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应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3〕,可见,这里也包含了李县令一类的先贤们在治国理政中成功的实践经验的。
立足我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要借鉴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历史教训,梳理家谱中的审单也可算作其中之一。
(本文作者:嵊州市石璜镇人,毕业于杭州大学政治系,现退休在家。)
注释:
〔1〕参见民国《嵊县志》卷十第十七页
〔2〕参见《中国法制史简明教程》一书第220页(北大1987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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