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某和李某经过商议,决定到我市一些小超市、理发店、餐馆等人流较为密集的地方摆放赌博机。经营一家超市的袁某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就通过摆放赌博机获取违法所得1万余元。
小超市里放小型赌博机是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市人民法院判了一个案子,投放赌博机的人与超市经营者均被判有期徒刑。
陈某是湖南人,李某是余姚人,去年6月,两人经过商议,决定到我市一些小超市、理发店、餐馆等人流较为密集的地方摆放赌博机,由陈某出资,李某负责协调关系。陈某找到在城东经营一家超市的袁某,以每月给袁某300元租金,并分给其10%的赌博机获利的方式,在袁某经营的超市摆放赌博机。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袁某就通过摆放赌博机获取违法所得1万余元。
此外,陈某和李某还在我市其他地方的超市摆放多台赌博机赌博获利。
2014年8月,市公安局对超市内赌博机进行查处,陈某、李某归案。
近日,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李某、袁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1.5万元,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金1万元。袁某等提供场地的人,分别被判拘役4~6个月,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