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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妈们请收好这份清单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7日15:30:36 

  ●“三期”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待遇?

  律师蔡飞说,依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三期”女职工享有一些特别的待遇。

  在孕期,女职工可享受的待遇有:保胎按病假处理;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正常劳动,并不得安排加班、夜班;不得安排怀孕女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

  在产期,女职工享受的待遇有: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生育保险为生育医疗费加上生育津贴。

  在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视为正常劳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夜班;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为正常劳动。

  蔡飞特别提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哪些情况才能对“三期”女职工调岗?

  律师曾跃介绍,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有下列三个条件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调岗:一是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另外,即使调岗也要充分考虑女职工的权益,可以薪随岗变,但调岗不能起到逼女职工‘走人’的作用。”二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三期”女职工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整到非禁忌工作岗位上。比如,“对于有流产风险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三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调岗。

  ●何时可以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曾跃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解聘超生职工。而在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中,如果用人单位明确了超生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则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关系,若规章制度未写明,则即使超生也不能解除。再次,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曾跃还介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三期”女职工尽管有或遇到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也不能“炒人”: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不能胜任工作时、情势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企业经济困难或转产需要裁员时。另外,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还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但有一种情况又可以终止——用人单位注销或破产了,可以与“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但要给予补偿金。 (董柳)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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