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2018年4月25日,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嵊州市某电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绍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的罚款。
二、法条索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三、案例点评
我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涉及危险化学品,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时有发生。嵊州市安监局将本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安全稳定的目的,进一步加大对此种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希望广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危化品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避免侥幸心理或贪图方便而随意存放危险化学品,切实保障自身及社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