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相关管理工作。市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建筑、人防、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和水利等工程的预拌砂浆推广使用工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具体工作,应当为预拌砂浆发展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备案。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应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文件要求,通过省级考核验收。
第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预拌砂浆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第七条 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外,本市主城区(四个街道所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自2019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本市城镇范围内其他区域自2020年7月1日起,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禁现范围内的新开工项目在立项批复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
第八条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告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核实。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中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
第十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装载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行驶记录装置的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行驶记录装置安装及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 承担工程任务的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确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核发通行证。
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通行,并在指定地点、区域停靠。
第十三条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和编制预算时,均应按预拌砂浆计算。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对使用砂浆进行设计和审查。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须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监理单位应当将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列入日常监理内容,并做好记录,对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不具有可以现场搅拌砂浆的情形而进行现场搅拌的或符合现场搅拌砂浆的情形但未事先报告的,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专用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行驶记录装置的以及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