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嵊州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文件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推动政府科技公共服务模式的创新,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决定实施创新券制度。
第二条 创新券是嵊州市政府向本市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设立嵊州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为全市创新券的最高管理机构。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科技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科技局、财政局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工作的日常事务,组织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的实施,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用户注册、使用、兑付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期限
第六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类政策扶持资金。
第七条 创新券申报周期为当年度1月1日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
第八条 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一般为3个月,过期收回。
第四章 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创新券的支持使用对象:在本市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财务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有创新需求的企业。
第十条 创新券的服务提供单位:省内外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工业设计基地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嵊州市的企业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形式。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五章 发放与使用
第十二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企业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三条 嵊州市发放的创新券支持企业到省内外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各类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过期收回。企业凭营业执照在云服务平台完成用户注册后,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使用创新券,需在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嵊州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关键证明材料;同时提交相应纸质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到科技局,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
关键证明材料指:合作协议(技术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创新券所支持的技术服务及其对应的发票开具日期必须在申报周期内。
第十七条 在申报周期内,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上年度被评为“工业企业30强”和“成长型企业30优”的企业申请使用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0万元;其他企业申请使用创新券额度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券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服务费的50%(企业技术服务费以相应发票金额为准)。
第六章 兑付程序与要求
第十八条 原则上创新券每半年兑付一次,具体兑付时间、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九条 科技局负责对材料(网上、纸质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选择不低于10%的企业进行抽查核实。
第二十条 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含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人),成员由科技局选取确定。
专家组负责审核创新券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时可以通过察看现场、观察演示、质询等形式开展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审核结果提交科技局党组进行讨论,结果上报市政府请示兑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对创新券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创新券兑付由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通知。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资料信息保守秘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兑付等过程中,企业和创新载体等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对于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一经发现,参照《嵊州市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嵊政办〔2018〕193号)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协调小组每年组织对创新券兑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嵊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嵊政办〔2018〕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嵊州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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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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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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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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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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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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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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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券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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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协议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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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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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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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券抵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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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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