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第二批)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打击金融领域拒不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代表国家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2018)浙0683执4484号等46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善意执行、谦抑执行的原则,现给予上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机会。限(2018)浙0683执4484号等46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在2019年11月27日前向嵊州市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足额缴纳执行款,或主动交付房屋、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配合法院执行。
三、对限期内足额缴纳执行款的被执行人免于罚款、司法拘留,并解除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四、对限期内没有足额缴纳执行款,不主动申报财产,不主动配合法院履行应尽义务的被执行人,嵊州市人民法院将对其曝光,并采取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对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申报财产的,经通知后仍拒不交付房屋、车辆等人民法院指令交付的财产的,以及查控后发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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