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年底,费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村集体未经招投标,将村砖瓦厂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由裘某续包,承包款为每年60万余元,且未签订承包合同。2014年7月,村集体又未经招投标,将该村总投资38万余元的村内道路硬化工程肢解成八段分包给黄某等人施工。费某对此负有主要责任。2018年4月,费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法条链接】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05]29号)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各业承包经营、资产租赁、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中,群众较为关注或发包金额较大的项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发包标的金额大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投标。发包范围、对象、程序必须经民主决策后确定。其中,5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工程须在乡镇的监督下,由村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组织招投标,也可委托乡镇组织招投标;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工程须经乡镇以上组织招投标程序;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发包或工程建设,须由县(市、区)级以上组织招投标。在招投标中,必须坚持整体项目或工程不分割原则。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本案中的费某,在村集体租赁集体资产和建设工程分包过程中,漠视招投标相关制度,最终触犯纪律红线。广大农村干部要以案为鉴,严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村级工程招投标,还权于制度,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