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6月至8月,竺某某在担任某村村委兼村报账员期间,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未记入村财务账的情况下,直接将村集体借款30万元用于村文化礼堂材料款、工资费用等开支。2016年4月,竺某某在未将22万元集体土地承包款记入村财务账的情况下,直接用于抵扣村集体借款。2019年10月,竺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链接】
1.《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严格遵守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是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坚守的职业道德。竺某某作为村级报账员,规矩纪律意识淡薄,在日常村级账务处理过程中,未严格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坐收坐支,严重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人员要按照《嵊州市村级权力清单“二十八条” 》规范履职,切实推动村级小微权力规范化运行,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