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下半年,施某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负责全村日常事务期间,高某某为了借亲戚王某名义批得该村宅基地,请求施某予以帮助和关照,委托朋友俞某某送给施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施某推辞后收下。施某之后曾退款未果,直至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才全额退给高某某。因施某以前也受过党纪处分,应从重加重处分,2019年1月,施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党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任何岗位都有廉政风险点,特别是案例中施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在村里既有领导权,又抓经济权,很容易成为别人"围猎"对象,腐败率增加。前车可鉴,村干部要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保持清醒头脑,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为群众多做好事、实事,带领群众走上致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