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办事需谨记 违纪违法悔莫及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下旬,李某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期间,经与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某商议,授意他人虚开水泥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发票金额为30000元,从该村财务套取资金用于支付违规费用,该款已归还村财务。2018年11月,李某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12月,王某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通报批评的处理。
【党纪链接】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011年《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点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农村基层干部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主力军,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政策是否在“最后一公里”得到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一旦漠视法纪学习,丧失规矩意识,就会踏上违纪违法的歧路。农村基层干部要时刻保持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把责任和使命用在为民服务、务实谋事、造福一方上,当好群众致富路上“领头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