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3月至案发前,周某被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某镇人民政府,除了从事消防安全工作外,主要协助该镇派出所民警从事出警、设卡、抓捕逃犯等查禁犯罪活动及治安管理工作。2019年4月3日晚上,周某在查询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信息过程中,获悉其朋友王某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将对其进行抓捕的信息,出于帮助王某逃避处罚的目的,通过他人向王某通风报信,使得王某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直至4月7日,王某才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19年7月,周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党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周某虽不是公务员,但他作为公安机关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民警长期履行着从事查禁犯罪活动及治安管理的工作职责。周某认为自己只是一名劳务派遣人员,不会触犯职务犯罪案件罪名,正是这样错误的认识,让周某有恃无恐,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希望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能认清自己的身份和职责,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