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12月,周某某担任某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下属自然村负责人期间,在负责本村土地开发项目政策处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假冒给某村民发放补偿款,通过伪造补贴领发清单、冒名签字等方式,从村财务骗得资金9000元占为己有,用于其个人开支。2016年1月,周某某在受镇政府委托从事政策处理工作期间,趁给村民发放补偿款之机,又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发放清单等方式,假冒村民之名套取镇政府补偿款16436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2018年9月,周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法条链接]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为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近年来我市实施了一系列土地开发、道路建设等项目,数额不菲的补偿款流向农村,使一些“村官”动起了歪脑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补偿款似乎成了大小“妖精们”都想染指的“唐僧肉”。岂不知“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饕餮者,难逃党纪国法严惩。基层农村干部要以此案为戒,谨记习总书记的告诫,“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做清廉村居的示范者、群众致富的领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