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6月至8月,某乡某村驻村指导员金某在负责农房确权登记工作中,从事农房户情收集、办证方案与农户确认、通知农户交款等工作,受村民委托或主动提出帮助村民代缴农房确权登记罚款,收取款项48万余元。“横财”在手,金某贪欲膨胀,将此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开支等,致使该村51户村民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至案发,金某既未上缴款项,也未退还给村民,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2019年7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侵占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某丢了党籍,又将丢“饭碗”,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金某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原本家庭和睦,条件殷实,但他不满足于稳定的收入,欲望膨胀,追逐高风险高收益,涉足比特币、高息借贷等,甚至借款搞投资,导致债台高筑,越陷越深。到后来饮鸩止渴,把手伸向村民的确权登记款。但“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案发是迟早的事。“当官不发财,发财不当官”,公职人员要注重道德修养,控制自己的欲望,知可为知不可为,这样才能呵护自己一生平安,服务和奉献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