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1月下旬,时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邢某,经与村委会主任王某商议,授意他人虚开水泥款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金额为30000元,从村财务套取资金用于支付村违规费用。2018年12月,邢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王某受到通报批评的政务处理。
【党纪衔接】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村干部以“套取资金也是为了村集体”宽慰自己,便主动放弃了拒腐防变的制度防线,将自己和他人都置于危险的境地。一步错步步错,邢某为了给村里争取项目,正路不走走歪路,自作聪明,动起套取资金的歪脑筋,更将套取的资金频频用于请客送礼,最终受到严肃处理。广大党员干部在钢纪铁规面前切勿心存侥幸、自作聪明,而应以“战战兢兢,罔敢或易,守口如瓶,防意如城”的态度自觉遵规守纪,带头抵制歪风邪气,涵养清风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