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时任某乡镇片总支书记丁某某,在担任某乡镇重点建设工程政策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期间,在负责工程征收地块内花木的政策处理工作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巡查之职,未组织做好花木评估的基础信息收集以及原始种植与新种、抢种的区分界定工作,也未组织不同作物区分界定结果的公示,导致国家花木迁移补偿款被骗,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68万余元。2017年4月,丁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党纪链接】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点评】古人云:“不患无策,只怕无心”。工作缺乏责任心,履职不到位,即使不贪污、不受贿,也会触犯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公职人员要做到“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特别是在审核审批、监督检查、验收结算等环节,要吃透文件精神、认真检查核实,既不可惫懒疏忽、应付了事,也不可误读政策、上当受骗,否则就会“失之毫厘、差之千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问责是治疗失责症的一剂良方,丁某某工作不负责任,不作调查研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几十万元,必须严肃处理,发挥“问责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