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时任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童某某,组织12名党员以“党日活动”名义去舟山普陀山旅游,费用合计10998元由村集体负担。2014年11月,该镇党委发现此事后,责令追回相关费用。为应付上级检查,童某某授意村会计陈某某虚开3张“党务活动及劳动工资”共10998元的工资、补贴领发清单,报入村财务抵充应退缴的费用。2018年11月,童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纪链接】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点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相应的监督检查也越来越严。但在“高压线”之下,仍有单位和党员干部不“退缩”,通过越来越巧妙的“马甲”,把公款旅游包装得看似合理合规、天衣无缝,实则是掩耳盗铃。在东窗事发后,童某某还不思悔悟,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改错机会,授意会计私列开支套取应退赔的费用,错上加错,必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