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金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负责村集体经济事务期间,与村主任王某违规从村财务领取村主职干部补贴共计16000元,金某个人实得5500元,王某个人实得10500元。2014年年底,金某与王某共同违规领取村主职干部补贴被镇政府责令整改并退还,退还后却心有不甘,又动起歪脑筋,想把“损失”捞回来,经合谋,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并指使村会计刘某某在财务上造假,套取村集体资金16000元。此外,金某还存在其他职务侵占、受贿、虚开发票、殴打他人等严重违纪问题;王某还存在受贿等其他严重违纪问题。2016年12月,金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王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法条衔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头雁”振翅,“群雁”高飞。村主职干部本应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头雁”,是农村集体“钱袋子”的守护人。可是有些村主职干部就想着自己的口袋,谋自身的“福利”,殊不知,如此损公肥私、以权谋私之举,违反了廉洁纪律,根本就站不住脚,必将吃不了兜着走,一旦露馅,肯定会鸡飞蛋打、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