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2年,朱某某在担任嵊州市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职务期间,郑某某在担任上述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委员等职务期间,分别或共同利用其领导和负责村各项事务的职务便利,在通村公路政策处理、召集会议、土地发包等方面为邻村和其他人提供关照和帮助,单独或结伙非法收受张某、刘某等人的现金。其中,朱某某多次非法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230000元,郑某某非法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0元。2019年7月,朱某某、郑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2019年8月27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朱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郑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党纪衔接】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点评】作为村干部,无论担任何种职务,都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为民谋,尽心尽力发展村级经济,服务村民百姓,不应该以权谋私、化公为私,一心一意只为自己和亲朋好友打小算盘。同时,村干部要习惯于接受监督,慎独慎行,以免步入违纪违法的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