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1月起,时任嵊州市某村党支部书记陈某和前后两任村委会主任傅某、王某多次利用村干部影响力,以怂恿村民阻挠施工等方式威胁,趁某重点工程在本村实施之机,向工程负责人索要120万元好处费,并商定以从碎石场拉石子出售的方式收取上述好处费。至案发,陈某等人获取好处费估值人民币170余万元。2018年12月,陈某、傅某、王某因敲诈勒索行为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本案已涉嫌犯罪,法院正在审理中。
【法条链接】: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三人作为村主职干部,本应履行工作职责,大力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做群众利益的维护者,为本村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但是他们却狮子大开口,向施工方敲上百万元的竹杠,将敲诈勒索当成致富门路,阻碍了重点工程建设,败坏了村干部形象,破坏了我市投资环境,也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