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9年,商某在任某局局长助理、某队副大队长等职务期间,忽视自身要求,工作不到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下属中队干部队伍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未引起重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解决,导致下属中队出现集体性腐败,最终沈某某等17名中队人员因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被党纪政务立案并受到责任追究,其中沈某某、张某某等两名中队人员被监委采取留置措施,沈某某、张某某等3名中队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商某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2019年7月,商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的处分。
【法条链接】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点评】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商某作为单位领导成员,全面从严治党意识有待加强,履行“一岗双责”责任不够有力,致使单位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多发,作为分管领导受到严肃问责。领导干部都应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教育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抓早抓小,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绝不手软,真正推动管党治党落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