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期间不自律 开除党籍咎由自取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1日,某镇某村驻村指导员王某某因违反生活纪律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党纪处分和降低岗位等级的政务处分。处分期间,该村支委陈某为了在行政村规模调整后担任该村党总支书记一职,请王某某帮忙向组织推荐,王某某予以答应,并趁机向陈某索要香烟。2019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嵊州市剡山小学门口,向陈某索取两条“软中华”香烟和两条“和天下”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王某某在会议上对陈某进行了职务推荐。2019年11月,王某某被开除党籍。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王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十八大后在其处分期间仍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知止,不收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最终害人害己。作为村干部,应自觉摒弃不该有的贪欲,时刻摆正自身位置,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党分好忧、为民谋好利,不辜负党的信任和群众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