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4月,袁某某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系嵊州市某街道办事处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村级工作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在某村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嵊州市某拆迁公司谋取利益,违规收受了该公司在其负责村拆迁业务实际管理人赵某某现金10000元。在调查期间,袁某某拒不上交违纪款。2018年12月,袁某某因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出现上述违纪行为,依据党纪条例,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袁某某作为某村党支部书记及经济合作社社长,不为村内社员谋福利,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中饱私囊,收取拆迁公司的“辛苦费”,将做好村民群众工作、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本职工作作为其谋私利的筹码,忘却了共产党员“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基层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牢记初心使命,做到干净担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