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政办〔2019〕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嵊州市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市、乡镇(街道)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第五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六)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七条 在第六条规定标准以下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自行组织发包或者实施,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条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分管市领导批准确定;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确定,特别重大或者特殊项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后果,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可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等工程项目;
(二)水利和城镇防洪排涝中的抢险加固工程项目;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四)对城镇功能、人民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五)市政、环卫等关系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六)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十一条 应急工程是指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修复的工程项目。
应重大活动要求工期较紧或特殊原因且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项目,如执行招标投标程序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参照应急工程实施,但应严格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建立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企业储备库。储备库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储备库可根据需要分类设立。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的企业应不少于3家。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一般在储备库中选择施工或服务单位;因工程要求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或能力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可在储备库外确定(施工企业的确定参照第九条规定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 如上级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或者调整的,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