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全国上下众志成城。为及时宣传法律,助力依法规范推进疫情防控,满足广大企业有效应对防疫期间的法律需求,根据嵊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绍兴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嵊州市司法局组织市内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关心、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同时指派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在梳理总结基础上,再次开展研讨,并以问答的形式编撰本法务手册。
本手册共设59个问答,分设企业用工、合同履行、建设工程、诉讼与仲裁、行政、刑事、税收、捐赠八个部分。今天让我们一起了解下第二部分——建设工程法律问题。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问题
1、问:当前疫情下,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因此工期延误或未能按期交付的,能否主张责任免除?
答:在当前情势下,由于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建设项目无法开工、复工、完成重大采购或审批、验收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收集政府文件、通知及本企业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证据。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通知业主方上述情况,积极协商合同延迟履行,违约责任免除,后续复工、赶工、工地防疫等事宜。
2、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施工期间应当如何认定?
答: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因各地疫情不同,不能做一刀切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复工通知或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复工通知确定疫情影响施工期间。
3、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答:因疫情导致工程停工所产生的损失,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应考量各方受益情况、损失与项目利润率比例、风险承受能力、各方履约表现、整个行业影响等因素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合理分担。鉴于我国建筑领域多采用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作为缔约文本,如合同双方采取GF-2013-0201及GF-2017-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则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分担不可抗力损失:(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问:承包人因新冠肺炎疫情遭受的停工费用损失包括哪些内容?
答:承包人因新冠肺炎疫情遭受的停工费用损失应限于直接损失,一般包括:(1)工地留守人员工资;(2)临时场地租费、机械设备租费;(3)管理人员工资费用;(4)施工单位垫资的财务费用等。
5、问:如果疫情结束后发生人工、材料价格大幅变动,是否还应当按照疫情发生前签订的施工合同继续履行?
答:如果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发生的价格变动与过往发生的价格变动相比并未有重大偏差,则应当认定价格变动为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价格变动大幅偏离了过往平均价格水平,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当事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条款后履行。对于人工、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动的标准,合同当事人可参照浙江省建设厅2008年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发[2008]163号)》适用。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