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执业行为,保障政府性投资效益以及国有资金的安全,我们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了《嵊州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征求时间:2020年5月7日前。
联系方式:嵊州市审计局法规和审理科。
联系人:马自华、郑凯,联系电话:0575-83118939、0575-83118951。
欢迎来电来函提出意见或建议,并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附件:
嵊州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执业行为,保障政府性投资效益以及国有资金的安全,根据《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小额服务类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发改部门立项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项目;
(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参与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竣工决算编制和审计的中介服务组织。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履行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把关。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发布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其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互联互通管理信息,促进有效管理。
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监管意见明确的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和执业行为进行核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资格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并经住建部、省住建厅或省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第六条 审计中心应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建立参与建设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库,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入库中介机构名单,供相关项目业主单位选择使用。中介机构库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场变化、中介机构审计质量核查结果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工程建设小额服务类项目招投标规定选择中介机构,委托开展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竣工决算编制和审计工作。除实行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的项目外,同一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竣工结(决)算,不能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 中介机构的建设项目工程审计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纳入相关项目概算,根据合同约定结合考核情况支付。
第九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并及时出具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介机构的审计事项和审计结果的复核审查,并将复核审查结果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报审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中心应根据报备项目的数量和审计类别,对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进行随机抽审,抽审比例应当达到10%以上。
除随机确定抽审项目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必检项目:
1.参与了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的中介机构,但其受托审计的项目从未被抽审到的,每个年度至少必检一次,实行定期集中组织检查;
2.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
3.有问题举报的项目;
4.经审计中心初步评估,需要进一步审查的项目;
5.其他未抽审到的且有必要检查的项目。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应根据抽审结果,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抽审意见书》,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审计整改、考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执业,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并应当在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前,要求中介机构对以下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一)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相关的工程造价、财经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积极推动审计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不参与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得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利用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与建设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已主动回避;
(五)不得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六)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相关事项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受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时,明确以下事项:
(一)项目业主单位有权对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查;
(二)中介机构除提供审计服务外,应当履行“与本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咨询等其他审计服务义务;
(三)抽审结果误差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及无故不履行其他审计义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中介机构应承诺完成审计报告时间和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五)其他依法应当明确的事项以及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对本部门、本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的实施细则,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审计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
项目业主单位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将考核结果作为重要考虑因素,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选择委托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审计中心负责组织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检查考评,也可以组织中介机构进行互查互评。检查考评或互查互评结果作为审计中心考评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中心应将检查考评或互查互评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考评优秀的中介机构,将在下一轮中介机构库集中招标时,作为优先入库的重要评审指标。
第十八条 审计中心在质量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自审计中心检查结果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之日起90日内,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再与该中介机构发生新的委托业务:
(一)审计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报告质量检查误差率超过3%的;
(二)审计金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报告质量检查误差率超过2%的;
(三)审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报告质量检查误差率超过1.50%的;
(四)审计金额10000万以上的项目,审计报告质量检查误差率超过1%的。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审计中心会同项目业主单位认定后:库内中介机构,将其剔除出中介机构库,二年内不得再入库;库外中介机构二年内限制其承接审计业务和限制其入库,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一)一年内因本办法第十八条原因被披露2次以上;
(二)审计报告质量检查误差率超过5%的;
(三)中介机构或其派出执业人员被查实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的。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中心会同项目业主单位认定后:除将库内中介机构剔除出中介机构库、库外中介机构应限制其承接审计业务和限制其入库外,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将其纳入诚信记录“黑名单”,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费用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者费用的;
(四)伪造、出借或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除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以外,无故不履行审核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审计中心发现存在本条第(二)(三)项情形多计工程款项的,应出具整改意见,责令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中心会同项目业主单位认定后,在检查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内限制其参与工程审计专业工作,并视情追究其注册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其注册的中介机构纳入诚信记录“黑名单”,并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二)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
(四)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编制虚假项目资料;
(五)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或者费用;
(六)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中心在检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的同时,应同时关注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职履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涉及责任追究或涉嫌犯罪的应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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