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政办〔2020〕78号)
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精神,深入推进企业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建设用地上的未批先建厂房分类处置,加快推进工业企业建设用地上的未批先建厂房补办产权进程,有效推动全市“无违建企业”创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在继续执行嵊政办〔2018〕54号文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延长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补报时限。对符合条件但未能在2018年10月31日前主动申请补办的相关企业仍允许按照原来的嵊政办〔2018〕54号文件精神执行。同时,要求属地乡镇(街道)务必全面摸清尚存符合条件但未能在2018年10月31日前主动申请补办的相关企业的底数,统一汇总梳理。属地政府要严格执行会审会商制度,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以加快办理进度等理由用形式审查代替实质审查,该拆除的必须在拆除之后方可补办。申请补办时间截止2020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妥善处置建成年份超出文件规定的未批先建厂房。对发生在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参照嵊政办〔2018〕54号文件精神执行,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从重予以处罚。
各属地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嵊政办〔2018〕54号文件明确的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履行到位。全面摸清需补办企业的底数,组织各部门进行会审会商,指导帮助企业补办权证,同时加强面上新增违建管控,早日实现存量违建归零、新增违建为零的目标。
该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废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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