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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建设用地上未批先建厂房补办权证的补充意见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20年07月02日11:13:32 

(嵊政办〔2020〕78号)

  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精神,深入推进企业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建设用地上的未批先建厂房分类处置,加快推进工业企业建设用地上的未批先建厂房补办产权进程,有效推动全市“无违建企业”创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在继续执行嵊政办〔2018〕54号文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延长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补报时限。对符合条件但未能在2018年10月31日前主动申请补办的相关企业仍允许按照原来的嵊政办〔2018〕54号文件精神执行。同时,要求属地乡镇(街道)务必全面摸清尚存符合条件但未能在2018年10月31日前主动申请补办的相关企业的底数,统一汇总梳理。属地政府要严格执行会审会商制度,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以加快办理进度等理由用形式审查代替实质审查,该拆除的必须在拆除之后方可补办。申请补办时间截止2020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妥善处置建成年份超出文件规定的未批先建厂房。对发生在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参照嵊政办〔2018〕54号文件精神执行,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从重予以处罚。

  各属地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嵊政办〔2018〕54号文件明确的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履行到位。全面摸清需补办企业的底数,组织各部门进行会审会商,指导帮助企业补办权证,同时加强面上新增违建管控,早日实现存量违建归零、新增违建为零的目标。

  该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废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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