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嵊州市检察院依法对俞某等7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蒋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结伙以南京银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在浙江、江苏等地开设分公司,以销售理财产品等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业务员推销等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返利、放贷等。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俞某担任银州公司嵊州地区分公司总经理兼业务总监,被告人朱某先后担任分公司业务员、业务团队长、业务总监,被告人王某、丁某、娄某、袁某、史某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长,在嵊州地区开展公司业务。
被告人俞某任职期间,银州公司嵊州地区分公司累计吸收资金至少人民币1.6亿余元。其中其他6名被告人任职期间,分别吸收公众存款1300余万元—7000余万元不等。
俞某等7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结伙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来源:嵊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