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绍兴发布 作者: 2020年07月08日14:4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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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健康码”管理服务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继续健全精密智控机制,切实保障数据安全和人员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强和规范疫情防控码管理便利人员出行使用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7号)精神,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健康码”管理服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对浙江“健康码”(含国际版)红、黄、绿三色码赋码规则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一)“红码”。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近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人员;按规定须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的人员;其他须纳入“红码”管理的人员。
(二)“黄码”。有发热症状的人员;有中风险、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按规定须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人员;其他须纳入“黄码”管理的人员。
上述中风险、高风险地区,依据国家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标准判定。出现疫情严重态势的地区或场所,经省卫生健康委综合评估并报省领导小组同意,可对有相关地区旅居史、接触史人员纳入“红码”管理。
“健康码”国际版主要使用对象为近期入境人员尤其是无国内居民身份证人员。已在浙江省内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也可自愿领取、使用。
根据不同人员涉疫风险的具体情况,按照禁止、限制、正常自行流动的分类要求,对不同颜色赋码人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一)“红码”人员。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医治;对无症状感染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治愈出院人员,在康复期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对其他“红码”人员,原则上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近期有境外旅居史的,在集中隔离期满后,原则上再实施居家医学观察7天。对“红码”人员,应实行“点对点”运送,并全程严格封闭管理。
“红码”人员按规定结束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后,其“健康码”转为“绿码”。
(二)“黄码”人员。限制其进入学校以及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监所等特殊场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室内场馆,影剧院、游艺厅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黄码”人员在全程正确佩戴口罩情况下,允许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
因发热症状赋“黄码”的人员,若无流行病学史,在核酸检测阴性或发热症状消除后,其“健康码”转为“绿码”。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赋“黄码”的人员,应第一时间核验来浙前核酸检测报告,或到当地综合服务点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接受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其“健康码”转为“绿码”。
(三)“绿码”人员。可自由出入公共场所,对其正常流动不作疫情防控措施限制。
(一)严格落实“全省一码”要求。统一全省“健康码”赋码和通行管理规则,各地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动态调整的,应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同意后统一实施。坚决杜绝层层加码,除全省统一的浙江“健康码”外,不得自行设置运营其他疫情防控码,不得要求已在全省任一地区申领浙江“健康码”的人员重复申领本地区“健康码”。
(二)进一步提高赋码准确性。卫生健康、公安、通信管理、海关、边检、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要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加强涉疫数据及时共享,大数据管理部门开展综合分析,确保准确赋码。积极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放的数据接口,推进跨地区涉疫重点人员信息、核酸检测等数据共享。加强国内外疫情形势研判,及时动态调整“健康码”赋码规则和数据接口。
(三)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效率。着眼于方便公众,积极探索和推行无感亮码做法,在确保安全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推进“健康码”与市民卡、交通卡、公园卡及智能门禁等集成应用,以自动验码替代人工验码,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和通行效率。完善转码工作流程,创新跨地区核酸检测报告核验方式,促使省际“健康码”安全便捷转换。
(四)注重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救济。完善“健康码”家人代办和工作人员代查机制,运用同行家人手机绑定功能,为老年人、未成年人使用“健康码”提供便利。确实未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单独出行时,在核实身份、佩戴口罩情况下,允许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视情可短时间进入须验码的相关场所。为逃避验码而故意隐瞒实情的,经发现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继续健全申诉处置机制。加强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健康码”异常申诉专项受理渠道运行保障工作,完善一门受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统一反馈机制,建立并持续更新常见问题知识库,增配后台处置服务工作力量,做好培训工作,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快速响应处理。
(一)压实数据安全责任。经授权共享“健康码”数据、调用“健康码”数据接口的信息系统实施部门,对“健康码”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防护负主体责任。涉及技术服务外包的,要压实建设、运维单位安全责任,签署网络安全和保密协议,确保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二)提升安全防护能力。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健康码”相关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做好故障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持续强化运行保障,确保服务平稳高效。强化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收集、流转、存储、使用、销毁等全周期安全保护,确保数据安全。
(三)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健康码”数据,严防个人隐私数据泄露。在拓展“健康码”应用时,必须做好法律评估、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工作,合理界定个人信息使用边界,严防数据滥用。对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留存的“健康码”用户个人信息,在疫情结束后要按规定销毁或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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