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当前,社会各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问题非常关注。据调查,目前我市婴幼儿的入托率还较低,婴幼儿养育照护能力尚显不足,家庭婴幼儿照料负担较重。尤其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突出因素,广大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较为强烈,但服务供给、队伍建设、行业标准以及综合监管等问题亟待解决。
今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工作,着力破解‘托育难’问题”,将“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0家,新增托位5000个”纳入2020年度十方面民生实事。我市作为省试点县市(绍兴市试点地区:越城区、上虞区、嵊州市),2020年的目标任务为: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3家,新增托位60个。
二、起草过程
2019年省卫生健康委将我市列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试点县市。根据市政府和绍兴市卫健委要求,从2019年下半年起,我局牵头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调研,协调市教体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我市3岁以下托育服务现状进行了专门摸底调查,为制订相应的政策提供了现实基础,2019年11月我局起草了该文件。今年6月18日,市政府召集卫生健康、教体、市场监管、民政、财政等17个相关部门进行意见征求,对部门提出的12条建议已进行采纳,并在方案中修订完善;对于财政部门提出的资金补助金额减半的建议,根据绍兴市及周边县市区的政策补助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不予采纳。7月1日至9日在嵊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0条意见。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了《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浙江省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19]64号)、《浙江省托育服务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浙卫发[2019]65号)、《关于印发2020年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卫发[2020]10号)。
三、主要内容
为充分体现浙江省《实施意见》和绍兴市《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我市《实施意见》共分四个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多种服务模式,并以此为依据,分别提出到2020年和2025年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目标要求。
二是主要任务。从我市实际出发,将省《实施意见》的七项任务进行细化,从多形式探索开展照护服务、标准化加强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化管理人员专业队伍、全流程强化登记备案管理和制度化卫生保健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联动管理。为确保此项民生实事顺利实施,按照“政府引导、乡镇(街道)联动、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全市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职能作了明确,形成综合管理的合理机制。
四是保障措施。分别从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要素保障和督导管理等四方面提出要求。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财政、用地、税收等方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享受居民价格。
在财政支持方面,2020年我市财政预算无此项经费。拟对新增托育机构建设财政给予以下补助:2个班及以下和2个班以上的分别按10万元和20万元标准分2年予以补助,建设补助政策享受时间为2020-2022年。
四、适用范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 人:宋建平 局长
裘 丽 公共卫生科
施钧燕 公共卫生科
联系电话:0575-83275226、0575-8327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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