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2020年4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快推进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适合我省实际的可操作性举措,出台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为此,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深入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起草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
二、起草过程
嵊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5月初组织开展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多次组织内部科室进行会商,进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5月19日向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11条意见,采纳10条,不采纳1条,理由是“五联单”使用制度作为不仅是规范矿石资源运输的重要手段,也是查处各类涉矿违法行为的重要抓手,在全市范围应统一行动、统一制度。2020年6月5日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网址链接为http://www.szzj.gov.cn/art/2020/6/5/art_1638780_47188023.html,共收到0条意见。6月4日至10日由本机关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没有意见。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
三、主要内容
此文件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
(一)明确管理范围。主要针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即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包括所有普通建筑用、饰面用、条块石料用、砖瓦用等同用途类矿产。
(二)规范涉矿工程管理。一是明确职责主体。属地乡镇(街道)是涉矿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矿石资源、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出让地块所涉压覆资源(包含石料、砂、粘土、宕渣等)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制定实施工程性余方第三方评估制度,合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处置方式,积极开展处置工作。二是进一步严格管控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除《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情形外,禁止协议出让矿业权,严格禁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协议出让。三是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精神,对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或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不再另行设置采砂石土矿产采矿权出让。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属地乡镇(街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所得收益缴入市级财政专户。除成本部分返还属地乡镇(街道)外,将净收益部分的40%也返还属地乡镇(街道)。鼓励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全力支持交投集团参与竞拍,若交投集团参与竞拍并拍得,市级财政给予交投集团净收益部分的40%补助。属地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嵊州市涉矿工程项目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履行矿石资源管理的主体职责。参与公开竞拍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矿石资源加工及销售资质,同时自身具有合法堆放、加工及销售场地。
(三)加强涉矿行业管理。一是规范合法矿山企业。对全市商业砂石、硅藻土、氟石矿山以及工程建设专用采矿点开展排查整治,督促每家矿山都建立生产、销售和用电台账,杜绝借用矿山名义开展的超红线开挖及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行为,已经达到设计时限或完成设计方量的矿山要立即督促退场复耕复绿。二是规范大型商混、沥青搅拌企业。实行企业矿石资源来料备案台账制度,督促企业建立来料及销售台账,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矿石资源,不得未经审批开展矿石资源加工行为。三是规范临时加工点和经营销售点。对全市所有矿石资源临时加工点开展排查整治,建立临时加工点生产和用电台账。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注销杭绍台高速临时用地,逐个清查杭绍台铁路、金甬铁路临时用地。今后,全市有矿石资源临时加工需求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交投集团以合理方式统一提供市场化加工服务。排查全市范围内的矿石资源经营销售企业(站点),对不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坚决取缔。今后,申请矿石资源加工、销售等相关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堆放、加工及销售场地,并经矿管办联合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条件后,由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批。
四是规范矿石资源运输。为杜绝偷挖盗采矿石资源进入市场流通,明确管理责任,有效打击各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全市矿产品运输统一使用嵊州市矿产品运输管理单(简称“五联单”),由嵊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简称矿管办)统一印制。一个编号对应五联,第一联作为存根,由矿管办保管,其他四联,分别由资源受让人、资源去向点、运输方和属地乡镇(街道)各执一联。把“五联单”确定为矿石资源在流通领域的“身份证”,并建立嵊州市矿产品运输管理单使用管理制度。对依法审批临时点的出入口增加摄像点,同时与公安机关道路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共享,加强视频监管,有效解决各类涉矿违法案件查处难等问题。
(四)加大涉矿违法行为整治打击力度。一是开展全市域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偷挖盗挖国有矿石资源的行为。
二是打击超限超载、“五小件”不齐、私自改装、黑车牛车等矿石资源运输车辆。对因超限超载造成路面损毁、交安设施破损的违法行为要严查严罚。三是打击未经审批的矿石资源生产加工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四是打击跨市域偷卖盗卖国有矿石资源的行为。增设县际矿石资源运输检查点,重点查处外地偷盗矿石资源输入和本地偷盗矿石资源输出现象。
四、适用范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嵊州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 人:王锦超 局长
钱东升 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姚 慧 办公室副主任
联系电话:0575-83111586、0575-8311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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